try to do和try doing的区别 try to do和try doing的区别例句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4-01-06 00:21:54作者:未知
为加强我镇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好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在薛家镇居住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申请就读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办小学的起始年级。
非起始年级转学,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的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子女的入学,按《关于加强人才子女入学保障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在薛家镇居住是指在薛家镇拥有合法固定房产或租赁房屋(对在本单位宿舍居住的视作租赁房屋)居住并连续满1年以上。
(三)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
二、积分构成及排名
(一)流动就业创业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见《薛家镇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二)申请人积分基础分满50分取得排名资格。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拥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时间或居住证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
三、申请流程
01 提出申请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由父母一方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薛家印象”并关注,打开“薛家印象”点开“服务”-“薛佳服务”-“积分入学”,点开积分入学窗口下载积分入学申请表。(可填报薛家镇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也可同时填报1所薛家镇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
02 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积分入学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4)在薛家镇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购买手续;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薛家镇的居住证;
(5)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2、选择材料:
(1)就读薛家镇注册幼儿园盖章的证明幼儿就读年限的《家园联系手册》(薛幼集团各园区、中科院、威林顿);
(2)在薛家镇工作,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和社保缴纳记录;
(3)在薛家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与现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薛家镇自主创业的提供实际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4)在薛家镇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常州本地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6)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无偿献血每300毫升全血或者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的,提供献血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捐献造血干细胞等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在薛家镇重点企业(项目)的有效工作证明;
(8)申请人或者其配偶获得“常州好人”、“江苏好人”或者“中国好人”等各级各类好人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的相关证明;
(10)根据《薛家镇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03 时间安排
5月5日至5月20日(工作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申请人提交所有符合积分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积分管理窗口;5月23日至5月27日,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不再受理首次申请;5月28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6月1日至6月30日,由镇积分管理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核材料并计分;积分情况和学位指标数查询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积分入学申请表》,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线上线下)取消其积分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已在小学一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参加积分并取得准入资格的,经录取学校查实后取消准入资格。
(三)在公示积分期间,申请人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镇积分入学管理办公室申请纠错,逾期将不再受理。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特殊适龄儿童,应接受特殊教育。
受理地址
薛家镇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16号窗口(薛家派出所西门)。
受理时间
5月5日至5月20日,5月23日至5月27日为受理补充材料。
咨询电话
0519-859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