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精神补偿可以请求吗 离婚后的精神补偿可以请求吗法院
2024-02-21
更新时间:2024-02-21 07:09:53作者:佚名
一、离婚个人房屋公积金算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为一方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是涉及到相关的公积金的事项的,此时也是需要及时的处理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协商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