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确该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丈夫还是妻子,如果是丈夫则妻子无权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分割,而丈夫归还装修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因妻子和其家人用婚前个人的财产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是以双方结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目的的,妻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是一种添附行为。该房屋因为装修而增值,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因妻子的装修而获利,已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在双方离婚后,妻子因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而遭受损失,妻子除可以搬走的家电外,丈夫对装修费用适当返回是理所应当的。对其二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最好考虑妻子年来的付出可以多补偿一些。
3.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婚前一方出资装修房屋、另一方出资买房的情况,建议双方最好在婚前事先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将来造成类似的困扰和纷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