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可以设定抵押;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
(九)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