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旧标准: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旧标准:有固定收人的按照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依据前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旧标准:固定收人的减少金额或平均生活费来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旧标准:未考虑营养费)。
(六)残疾赔偿金:
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旧标准:按照人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配置普通适用型器具的标准,并且考虑到器具更换的周期和期限来计算(旧标准:按照医院要求配置普及型器具的标准计算)。
(八)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收入的月均收人的6倍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旧标准:按照困难补助费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按照20年的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人赔偿(旧标准:按照10年人均生活费标准赔偿)。
(十一)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旧标准:未予考虑)。
(十二)精神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旧标准:未予考虑)。
(十三)受害人(或家属)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
受害人或家属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标准计算,家属的误工费是新增赔偿项目,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依据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