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自己虚开:在金税工程下,为自己虚开应当仅仅限于开票项下的货物享有免税政策的情况,比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情况的为自己虚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是以关联公司来专门为自己虚开,分列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处理。
2、为他人虚开:纳税人只要能够就虚开的金额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虚开的发票项下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也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票货分离)的,为他人虚开的部分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种虚开,需要具备抵扣的目的,没有这个目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知道“开票方将是以自己真实交易的进项来抵扣因为虚开而增加的销项的,以及开票人不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而能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且虚开的发票项下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部分不作为本罪处理。
4、介绍他人虚开:但是介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交易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除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