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使用在先原则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3-12-19 00:11:34作者:未知
专利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那么专利临时保护有什么特点呢?
1、它有严格的时间性,即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为止。
2、在此期问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专利的产品、使用其申请专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行为,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3、是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者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索取适当使用费用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有不同的解释。欧洲专利公约认定在该组织成员国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临时保护和正式批准的专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经申请人许可就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侵权行为。联邦德国的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发明创造的侵权性质,那当然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就应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是一样的。日本专利法规定侵犯临时保护权的,当该保护权已经正式注册为专利权时,处5年以下徒刑及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我国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只能等待判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