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使用在先原则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4-01-04 18:05:09作者:佚名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那关于驰名商标申请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这里就汇总了关于驰名商标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及方式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等三个机关负责。主要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争议案件以及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等四种方式获得认定。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案件指导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处。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此种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注册后五年内。
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外,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驰名商标所需的证据材料
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所持有的商标 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证据材料,并由有关认定机关判断该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其产品在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相关的市场调查情况等。
(二)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也可包括该商标已经在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 地区取得注册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被销售到全国各地或其他国家的销售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能够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可以包括申请企业的情况介绍。
以上就是驰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