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使用在先原则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4-01-03 09:02:11作者:佚名
一般情况下,确认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该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判断近似商标侵权呢?下面具体分析下。
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怎么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