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使用在先原则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4-01-02 09:05:43作者:佚名
很多人不明白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都是已申请可以办理的行政行为,也都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的条件,也都是商标不再使用的结果,其中的差别到底在哪里?本篇文章具体介绍下。
一、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
1、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时,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
2、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二、两者所决定的行为也有所不同
1、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2、 商标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句话总结:商标撤销的原因是其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出现,商标注销则是由于不再使用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