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去认定)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3-12-29 11:15:30作者:未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来市留市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高级工班毕业生,下同)来市留市就业创业,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市求职就业。毕业2年内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到赣州参加企业招聘并被成功录用的,按市外省内每人300元、省外每人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交通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通过盘活现有人才公寓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青年人才驿站”,为来我市企业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的免费住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全面实施无门槛落户,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赣州(含赣州本地户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市域内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大专毕业生最高可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合计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贴分3年发放,社保每缴满1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在中心城区创业或被中心城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且无购(建)房记录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可分别申请最高140㎡、120㎡、100㎡的人才住房(已婚家庭可提高1个面积层次),并享受50%租金优惠。在中心城区服务满一定年限,与用人单位再续签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结合人才分类,分层次确定比例,可按核定成本价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格的80%购买。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可享受不同档次的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发政策性岗位。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国有企业人员等招考力度,每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供应届毕业生报考。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企事业单位招聘临时辅助性岗位人员时,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就业见习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扩大企业吸纳规模。每年从全市重点企业中征集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由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公开发布,并为符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开放“绿色通道”。对我市园区企业新招录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就业满一年后申请,最多连续享受3年。对市属(驻市)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到园区企业顶岗实习的,给予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自主创业。对在我市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加强创业资金扶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申请10万元及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的大学生,因创业不利还款暂有困难的,可由“无还本续贷”或由担保基金先行垫付,解决续贷周转问题。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打造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高校毕业生为创业主体,聚集大学生创业人才队伍,孵化培育广大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等进行补贴。对评选认定为县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每个示范基地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毕业年度内个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线上教育等行业发展,围绕发展新职业、新业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留市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为园区企业输送10人以上,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务派遣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劳务派遣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给予补助。对促进就业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及时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调动高校引导学生留市就业积极性。根据高校毕业生当年离校前留市就业率情况和留市就业率增长情况,给予院校每年最高50万的人才经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属(驻市)院校〕
十二、优化就业创业服务。为市属(驻市)院校选派驻校就业服务专员,收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向和企业招聘需求,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建设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智能化招聘平台,在院校定点投放智能化招聘终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4小时不断线的招聘信息查询、政策法规查询、个人简历投递等功能。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确保学生毕业后、就业前的就业服务工作不断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属(驻市)院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大学毕业生士兵和驻市部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分别纳入第1条、第3条政策享受范围。补贴事项纳入“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和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实现补贴“即申即享”。本措施与现有人才、就业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