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去认定)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3-12-21 00:22:13作者:佚名
办理对象:
符合《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条件未满1周岁新生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其监护人或户主不便回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以就近在我省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异地申报出生登记。
登记原则:
新生儿按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其中,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上户所需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1.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3.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监护人可以按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4.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
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
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
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办理流程:
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的流程和在户籍地办理的流程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步,新生儿监护人凭出生登记申报材料,向派出所提出新生儿上户申请。
第二步,派出所查验申报材料后,将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户籍地。
第三步,派出所打印发放新生儿居民户口簿内页。
此外,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事项,与在户籍地办理相比,也均无任何变化。
如果还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0735-228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