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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补充工伤保险补偿条件 九江市工伤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2024-01-14 11:05:51作者:未知

九江补充工伤保险补偿条件 九江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亡或者视同工亡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为工亡。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五)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本文标签: 工伤  保险费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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