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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1-12 11:04:53作者:未知

九江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指南 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  委托人  待遇  职工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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