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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车辆报废标准(淄博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24-06-28 11:17:12作者:佚名

淄博车辆报废标准(淄博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淄博车辆报废标准: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温馨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标签: 机动车  注销登记  车辆  管理所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