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去认定)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3-12-31 22:15:25作者:未知
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