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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电动车国家新标准(江西省赣州市电动车新立法)

更新时间:2023-12-26 11:13:00作者:佚名

赣州电动车国家新标准(江西省赣州市电动车新立法)

  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如下:

  1、最高车速≤25Km/h,车速达到15Km/h发提示音;

  2、整车质量≤55Kg;

  3、车宽≤0.45m,轮距≤1.25m,鞍座长≤0.35m;

  4、电池电压≤48V,电机功率≤400W;

  5、具有脚踏功能。

  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

  

  办理材料:

  1、一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车主身份证必须与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一致

  3、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购车正式增值税发票,发票必须真实有效,购买方名称不能为“个人”,必须为车主姓名或购买单位名称。

  4、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1、车辆的车辆编号:通常编号都是为15位号码

  2、车辆信息有超过18项产品信息

  3、车辆的合格证编码: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编码为17位

  4、有电动车的产品原图

  5、有效的产品二维码

  

  5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每辆电动自行车都配备了此证书,证书上有明确标明了产品销售的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类型和产品标准。

  

  超标电动车使用期限:

  一、于201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过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车,可以通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临时通行证俗称“小蓝牌”。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交警提醒: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上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本文标签: 车辆  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  赣州市  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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