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什么?(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去认定)
2024-01-18
更新时间:2023-12-29 22:21:35作者:佚名
根据实施方案,建立企业年金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职工薪酬福利竞争力为中心。旨在通过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营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实施方案提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可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全面落实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退休前身故,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