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价费〔2018〕58号)
2024-05-12
更新时间:2024-05-12 22:11:07作者:未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价费[2018]5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性质由各地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原定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的政策继续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伙食费开展成本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引导幼儿园合理制定伙食费收费标准。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界定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文件规定进行界定,并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四、市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按照市、区定价管理权限分工有关文件执行,其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调整由各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及幼儿园等级等因素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五、各县(市)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六、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财政投入生均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的部分,在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时应予扣减。
八、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九、此前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与新政策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