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例中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2024-08-24
更新时间:2024-08-24 00:26:14作者:佚名
一、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的规定是什么?
1.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2.与代位求偿权和委付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3.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
二、有什么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其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有价值或者有使用价值的个人资产,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是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上的附着物,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都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