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居所必须由办案部门指定吗
2024-06-28
更新时间:2024-06-28 14:05:01作者:佚名
一、监视居住与逮捕的关系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与逮捕的关系是,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两者的区别很大,包括以下两种:
1、概念不同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条件不同
1)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除了监视居住和逮捕之外,还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传唤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采用监视居住这种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在此基础上,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逮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