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不能缺席判决的情况有哪些?
2024-09-07
更新时间:2024-09-08 00:25:15作者:佚名
一、公司辞退员工要举证吗?
1、公司辞退员工可能需要举证、也有可能不需要。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该责任,与单位辞退职员后,是否需要向被辞退者支付补偿金、赔偿金有关。对于单位不补偿、也不赔偿的,则需要举证自己没有支付相应金额的义务。
2、以下情形出现后,若是单位不能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将需要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什么情形下单位辞退职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在劳动合同依旧有效期间,单位可能会想要辞退特定的职员。对于这类受到单位辞退通知的职员来说,可以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自己是佛可以获得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若是认为自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赔偿数额,但是单位又不能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那么职员通常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是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