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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什么(非全日制药学)

更新时间:2024-04-26 21:05:27作者:未知

医药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什么(非全日制药学)

一、医药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什么?

医药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之下,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适用于灵活,短期的用工岗位,包括家政,快餐店服务员等类型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1、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2、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在单位的社会,现在不管是医药企业还是其他方面的一些企业,如果存在着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必然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还有就是具体的特征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小时计酬是不能够超过法定工时。

本文标签: 非全日制  医药企业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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