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损失被追回如何量刑(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
2024-03-12
更新时间:2024-03-12 21:05:18作者:佚名
一、玩忽职守罪损失被追回如何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损失是办案机构追回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要依据犯罪情节判刑。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公职人员对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构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构、各级行政机构和各级司法机构,因此,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对于玩忽职守罪来说,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擅离职守,侵犯的客体是该机构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是过失犯罪,故意并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