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虚构的信用卡而拥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虚构的空白信用卡而拥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违法拥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买下、为他人提供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限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
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