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预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有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或妻对”第三人是否知情“有举证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付的债务。主要包括:
1.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
2.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的债务。
4.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5.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开的小店,小厂之类对外所欠的债)
6.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
7.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
8.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
9.以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纳的税款。
10.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