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