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