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1)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
(3)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民事案件30日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