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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更新时间:2024-07-14 11:08:06作者:未知
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
扬控发〔2021〕4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四证齐备”,即: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消毒证明和溯源信息必须齐备,缺一不得上市销售。
二、自2021年1月11日起,进入市区(不含江都区)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须首先进入广陵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取得《扬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各县、市及江都区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事宜由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另行通告。
三、免于集中监管的两类情形:1、持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以及上海市或省内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消毒)证明的;2、经评估论证的部分大型超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和星级酒店采购销售的海关检验检疫、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消毒证明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免于集中监管的市场主体须落实有关防控要求,并将追溯信息及时上传至“扬州市冷链食品监测平台”。
四、集中监管仓操作规程:进入集中监管仓实行网上预约(预约通道附后),不接受进口手续不全的货物入仓;货物经外包装消杀与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出仓;货物须整进整出;现场所有人员均须落实有关防控要求,服从现场防控管理。
五、进仓货物的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和规定期限内存储而产生的费用由属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经查不如实填报信息的,取消补贴。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六、对涉集中监管仓的有关人员,属地政府要按有关规定纳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确保“应检尽检”。
七、样本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防疫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暂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出库证明》等相关票证。
十、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应进未进、储存销售加工无证货物、不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按规定上报征信系统。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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