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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5-28 00:27:11作者:佚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铜山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贾汪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徐州  徐州市  宣传教育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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