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通知
2024-07-13
更新时间:2024-07-13 22:13:20作者:佚名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业务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上级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管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业务:
一、停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业务。
二、取消“大病医疗”提取业务类型,增设“突发事件”提职业务类型。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遇到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分支机构研究审核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