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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关于入境人员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和违法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24-07-16 11:21:59作者:佚名

扬州关于入境人员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和违法风险提示

  防控疫情,你有什么义务?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不配合隔离,可采取啥措施?

  1、对于入境人员不配合集中隔离的或者隔高期未满恒自脱高集中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度的情况,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人警告或者定金额的罚款。

  3、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4、引起新型冠状后毒感染的肺炎传指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制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造传播虛假疫情信息,要担哪些责?

  疫情防控中,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人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标签: 突发事件  有期徒刑  拘役  传染病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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