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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4-09-03 11:22:19作者:佚名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感染患者、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患者、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七、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八、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故意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十一、非法猎捕、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连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报告承租人信息的;

十三、生产企业、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公路、桥梁实施砌砖墙、堆土石、挖断等封堵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交通设施毁坏的;

十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欢迎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人员  公共场所  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