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如东小洋口海韵城主体工程封顶(南通小洋口海之城规划)
2024-04-28
更新时间:2024-04-28 00:37:40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等规定,经研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已经关联的,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直接还款;职工缴存账户未与贷款账户关联的,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方面:
1.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2.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之后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含)的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清的,不超过上次申请提取至提前还清之日期间的还款本息额。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方面:
1.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
3.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