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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更新时间:2024-09-20 22:10:59作者:佚名
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80问
1.《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2016年,市城管局牵头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市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提升了市区停车场管理法治化水平。但在近年来停车场管理实践中,陆续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有关“停车便利化工程”任务和省六部门《关于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也将是否制定停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列入省对市“停车便利化工程”工作考核内容。
2.我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以及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截至2020年底,我市全市域私人小汽车保有量626368辆,其中市区415602辆,涟水、金湖、盱眙3个县共210766辆。我市市区共有各类停车泊位48.68万个,其中公共停车泊位(含路侧)9.04万个,路内停车泊位2.42万个。市区共有实行或者即将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约3750个,收费道路泊位占道路泊位总数的15.49%。市区私人小汽车保有量按照90%在城市建成区通行和停放计算,市区城市建成区各类停车泊位与私人小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3:1,超过省定1.2:1的指标要求。建成并运行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到2021年6月,已有143家公共停车场和2822个道路智能停车收费泊位数据接入系统。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项目被评为我市2020年度创新创优优秀项目二等奖。在2020年省停车便利化工程调研考核中,淮安市排名全省第四。
3.我市规范停车管理缓解停车难的基本路径是什么?
一是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市区各类停车泊位从5年前的15.7万个增加到2020年底的48.68万个,增幅210%,停车泊位与小汽车保有量之比达到1.3:1。二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区域停车需求。划分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提高停车位的使用率。三是挖掘停车资源潜力,鼓励泊位错时共享。市直机关事业单位7014个内部泊位有2990个对外开放,老旧小区改造每年增加3000个以上泊位,利用内环高架等桥下空间累计建设超过2000个泊位。四是强化科技赋能管理,推广智能智慧停车。搭建完成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成公共停车收费支付平台,推广使用覆盖全市域的智能停车诱导系统,143家公共停车场和2822个道路停车泊位数据接入系统。五是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减少公共停车需求。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行1小时免费换乘,年载客超7300万人次,有轨电车年载客超1000万人次;市区规范投放定点停放3.2万辆共享(电)单车,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
4.与《办法》相比,《条例》有哪些特色创新和亮点?
与《办法》相比,《条例》的特色创新和亮点主要有8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停车场的监管部门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将利用桥下空间统一施划的泊位纳入道路停车泊位范围。《条例》定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桥下空间等道路红线以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三是设立了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的负面清单。《条例》规定了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区域或者路段类型。四是将公共停车场的备案由事后调整为事前。《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五是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的时间延长到30分钟。《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对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六是要求经营性公共停车场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影像数据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七是对市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僵尸车”有了管理条款和罚则。《条例》规定,禁止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对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八是增加了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罚则。《条例》规定,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条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哪些?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区域包括哪些?
本市市区、县城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未正式向社会公布前,“其他区域”暂理解为不在市区和县城范围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旅游度假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等。
6.《条例》只有40条,能够全面完整地规范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吗?
不能。《条例》作为淮安市的地方立法,采取的是小切口的专项立法模式,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设定过多的章节篇幅。《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国家、省以及我市其他法律法规已经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的有关条款,《条例》没有再进行重复罗列,会在相关解读文件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7.《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我市已经建立了哪些管理协调机制?
市政府于2016年4月成立高位协调机构“淮安市市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2018年12月,根据全省停车便利化工程工作需要,市政府又在市城管局设立淮安市停车便利化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停车便利化工程工作。
8.《条例》规定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管理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开展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对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开展定期检查,核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信息。查处在公共停车场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和擅自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行为。查处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行为。牵头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9.《条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和收费的路段、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道路设置机动车免费临时停车路段。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公示牌。评估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视情形进行调整或者撤除。恢复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者撤除后道路设施原状。查处在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和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行为。查处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和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行为。查处在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行为。
10.《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以及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协助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计量检定管理和停车场经营者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专用停车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条例》提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市民提供停车相关服务、为管理部门提供停车规划及管理决策依据的综合性平台。
包含:为市民提供停车诱导、车辆信息绑定、停车费用支付、历史订单查询、电子发票开具、停车场信息实时查询、停车场导航等众多功能服务。平台系统为管理部门提供大数据分析,根据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区域功能要求和城市停车热力图,帮助管理部门合理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合理调节收费标准和收费区域。通过对车辆增长率、城市规划、道路增加等数据的分析,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坚持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建立“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系统结构。
12.为什么经营性公共资源停车收费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收费支付平台?
2021年6月以来,我市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改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公共停车收费问题。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建立停车收费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强化科技赋能,通过推动建设运行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收费支付平台,解决公共资源停车收费不规范不透明等“微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公共资源停车场侵害群众利益现象。2020年,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政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应用全省智慧停车电子支付平台的通知》,要求完成全省停车支付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13.有关部门发现公共资源收费停车场收费行为涉嫌贪腐的线索,如何处理?
按照省、市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发现公共资源收费停车场收费行为存在贪腐线索,应当以“问题线索移送函”的形式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14.对于经营性公共资源停车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有什么特别要求?
经营性公共资源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了按照普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落实现场软硬件措施外,还要核查其是否已经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收费支付平台。
15.《条例》要求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这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对改善市民停车感受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淮安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是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其通过停车场道闸、POS机、高位视频等硬件设备采集实时的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分布、经营者、泊位数量、使用状态、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市民可通过平台及时查找附近停车场及停车场相关信息,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停车诱导,缓解停车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不仅有利于市民寻找停车泊位,提高现有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方便职能单位的监管,使停车场规范有序运行。淮安市以打造全市停车资源一张网为目标,实现一个系统解决全市停车诱导,为市民提供大数据的查询服务,协助执法部门获取线索,监督并约束停车场经营者规范执行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行业智能化运营管理水平。
16.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有关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必须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吗?实现路径是什么?
是的,必须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对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要将有关停车泊位使用信息是否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作为现场勘察的重要内容。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手续但未将有关停车泊位使用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的公共停车场,由辖区城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以按照未满足《条例》规定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要求,撤销原有备案手续,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7.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软硬件技术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更新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
停车场设备硬件标准无特定要求,需要持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规报告;停车场设备工作环境需有稳定的外网,软件管理后台必须留有可对接的数据接口通道,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来处理平台数据对接接口完善工作。
对于软硬件技术不符合接入要求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更新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对于使用全市统一停车收费电子支付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其软硬技术及设备可以在与全市停车收费支付平台运维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全市停车收费支付平台运维单位免费提供。
18.市民群众使用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的途径有哪些?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数据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业务具体联系方式是什么?
市民群众主要可以通过手机APP“城客E家”中的“e停车”版块、微信公众号“淮安市智慧停车”使用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数据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业务,可以与市江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其市场拓展部联系电话0517-83332299。
19.为缓解停车难,需要编制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增加公共停车供给,此项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20.《条例》鼓励依法利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至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此类开放式场地具体包括哪些?
区分是否属于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至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主要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建筑物所处区域的规划总平面图标示数据为准。此类场地通常会出现在各大型城市广场外围、走向调整后的规划道路两侧等区域。市区目前在淮海广场、万达广场、淮海北路、翔宇大道、大同路等区域均有此类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
21.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规定设置并标明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23.施划道路泊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五)符合国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利用桥下空间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城市桥梁养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桥梁的管理维护、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24.施划道路泊位的负面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三)学校出入口两侧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25.《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对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性机械立体停车库是否执行该项规定?
应当执行。《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在公共区域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放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免费(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由于机械立体停车库属于特种设备,从其使用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实际出发,不建议车辆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出。经营性机械立体停车库是否为公众提供30分钟以内的停放服务由该停车设施的经营者自主决定,如果不提供30分钟以内的停放服务,应当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告知。此做法仅限经营性机械立体停车库。
26.《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对于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有没有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的措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 号)规定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27.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符合规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目前配建商业面积的比例上限是多少?
目前配建商业面积的比例上限是20%。
28.《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对该营业执照有何特别要求?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领取的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必须是该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所在地点,经营范围必须有“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内容。
29.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未取得营业执照实施经营性收费行为的,如何处理?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价格条例》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
31.实现智能化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的计时设备计量不准确,应当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根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里程计价器、停车和通信等计时收费装置、水和蒸汽流量计以及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未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2.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有什么不同?市民如何区分?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采用黄色公示牌。
33.《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前需具备哪些条件?现场勘察重点要核实哪些情况?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达到《条例》规定的建设标准。要取得符合《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通过规划、建设等部门(机构)验收。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要通过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验收。临街道路两侧停车场设置的岗亭、道闸等临时设施要经过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现场勘察要核实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核实现场是否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设施、是否已经将数据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属于经营性公共资源停车场的是否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收费电子支付平台、临街道路两侧停车场设置的岗亭道闸等临时设施是否经过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现场停车泊位是否进行编号管理。
34.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时要提供哪些具体资料?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要提供以下具体材料:
(一)符合《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二)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公共停车场报备单位有权经营或使用该停车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但并非全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许可手续或者产权人同意出租场地用于设置公共停车场的租赁合同、各级政府会办设立公共停车场及明确管理单位的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文件);
(四)辖区城管部门同意临街(非院内)地面公共停车场设置岗亭、道闸等临时设施的材料;
(五)停车场出入口和停车泊位(编号管理)布置图;
(六)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运维单位数据已接入证明;
(七)全市公共停车收费电子支付平台运维单位出具的已经使用该平台的证明(限公共资源停车场提供);
(八)相关人员身份证;
(九)其它有关管理服务规范资料。
35.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备案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需要将辖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进入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按照有关县、区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县、区由城管部门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队或中队)受理。办理流程:
(一)受理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报备资料进行初核,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并发放空白《**县(区)公共停车场报备表》。
(二)收到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公共停车场报备表以及完整的报备资料后,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县、区由城管部门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队或中队)安排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前往报备地点开展现场勘察,现场指出场地及设施设置等存在问题并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四)备案申请单位整改完毕后,县、区由城管部门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队或中队)现场勘察人员在《**县(区)公共停车场报备表》上签署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核意见,报科室(中心、大队或中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由县、区城市管理局在《**县(区)公共停车场报备表》上加盖公章后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前来领取。
36.《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等方式。办理包月收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包月的,应当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签订包月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包月收费服务。
道路停车泊位办理包月服务主要针对住宅区停车设施不足的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申请人应当向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如不是同一个名字,需要提供其它证件来证明关系,如户口本、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原则上一套房产只能申请一辆机动车享受包月收费停放服务。且不得将某一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申请包月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7.《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以分钟为计费单位。“应当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是指以每分钟为计费单位吗?
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应该狭义的理解为以每分钟为计费单位。《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参考省内其他城市停车服务收费计时收费方式,如,南京、盐城、南通、连云港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徐州、扬州、泰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宿迁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38.《条例》规定,政府确定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公示牌。“免费停放公示牌”公示内容有哪些?设置责任单位是如何规定的?该项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督促落实到位?
“免费停放公示牌”的公示内容应当有“P”“免费”等字样,以及停放泊位数、停车场日常管理单位等内容。具体公示牌的样式要做到以区、县为单位的统一。
设置责任单位原则上与市容责任区负责人相同,根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市容负责区负责人是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市容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项工作由负责公共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39.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履行停车场市容责任的行为,应当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容责任区责任人不能按照市容责任书的内容履行市容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40.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和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对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提供合法票据;
(五)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
(七)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影像数据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41.专用停车场维护和管理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维护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42.《条例》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如何操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参照《条例》关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43.《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需要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否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手续?
应当书面告知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部分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的位置、泊位数量、运营管理单位及收费标准。临街道路两侧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使用道闸等智能化设备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还需要告知将停车数据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的情况。
不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手续。
44.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什么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45.在道路两侧到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公共和专用停车场需要设置道闸岗亭等临时设施的,需要经哪个部门同意?
应当征得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46.在道路两侧到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公共和专用停车场设置道闸岗亭等临时设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城管部门应当在同意设置前进行现场勘察,确认不影响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对于临街道路两侧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使用道闸等智能化设备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还需要确认其已经将停车数据按照要求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
47.对使用道闸等智能化设备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却拒绝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的临街道路两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如何处理?
应当将相关停车场的道闸、岗亭认定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法取缔临街设置的道闸、岗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48.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和收费的路段、时段,由哪个部门依据哪些条件确定?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和收费的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9.对道路停车泊位实施收费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是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车主“短停快走”,提高道路停车位使用率,避免“僵尸车”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市区停车位紧张的矛盾,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逐步还原“道路是用来通行”功能。也是国内、省内城市的通行做法。
50.所有道路停车泊位都应当实行收费管理吗?我市目前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占比多少?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目前市区共有约2.42万个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实行或者即将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约3750个,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占道路泊位总数的15.49%。
51.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在路段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公示牌,公示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车位数量、停车种类、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对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四)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提供合法票据;
(六)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
52.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是否必须出具停车收费告知单?告知单丢失如何处理?
停车收费告知单并非必须出具。目前我市因刚开始对部分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停车收费告知单作为引导作用暂时存在,后期全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将全面实行智能化无纸化管理,无需张贴停车收费告知单,由车主通过收费公示牌上相关指引,自行登录相关收费支付平台缴费。
目前使用的停车收费告知单如果丢失,可以寻找周边张贴告知单工作人员重新打印告知单;或者通过缴费软件或相关微信公众号,绑定车辆信息后即可查询、缴费。
53.随着无人值守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数量增加,停车人如何索取合法票据?
实行无人值守、车主在线缴费、电子不停车收费等功能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口或者醒目位置告知提供合法票据的途径。停车人可以通过现场指示牌内容关注官方账号或下载有关停车缴费APP,按程序自行打印开具电子发票,也可以拨打现场收费公示牌上的客服电话,根据客服指引的地址,前往领取纸质合法票据。
54.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该由什么部门依据什么法规进行查处?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5.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如何办理免费停放手续?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免费停放手续。一是残疾人合法驾驶本人机动车辆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可以向现场工作人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和残疾证,由工作人员核实确认为残疾人驾驶本人合法车辆后,协助申请免除停车费。二是残疾人车主可以携带本人驾驶证、残疾证和车辆行驶证到经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一次性办理,将相关信息录入收费管理系统平台,之后残疾人本人驾驶该车辆再次在相关收费停车泊位停放时将无需再次出示证件。
56.道路停车泊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调整或者撤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者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57.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8.《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公共场地”指哪些区域?如何在这些区域合法合规的设置停车泊位?
《条例》所称的“公共场地”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公众共有或共享的活动区域,包含虽在业主
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这些区域合法合规设置停车泊位,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上已经规划为停车泊位的,不需要再办理其它手续。二是属于非业主所有开放式场地(非规划停车泊位)的,由城管部门统筹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三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用地或管理范围非规划停车泊位的公共场地,由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由城管部门指导施划,该类公共场地原则上不得作为专用停车泊位使用。四是属于工商企业用地范围非规划停车泊位的公共场地,由相关企业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由城管部门指导施划。五是属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由负责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
59.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由哪个部门查处?有关罚则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0.对于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根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条例》对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新的职能定位,可以理解为将公共停车场内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将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61.社会上有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强行收取停车费,或者以虚假身份在公共场地以欺骗方式收取停车费,应当由什么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强迫他人接受停车收费服务或者以虚假身份在公共场地以欺骗方式收取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2.《条例》规定,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禁止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禁止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3.对在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以及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行为,由哪个部门查处?有关罚则是如何规定的?
对在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以及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罚款。
对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64.《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停车场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由哪个部门查处?有关罚则是如何规定的?
在公共停车场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5.对于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和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行为,在当事人拒绝改正或找不到当事人情况下,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和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6.非机动车停放有哪些要求?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有哪些?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消防车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轨道交通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
67.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所,不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的行为,应当由哪个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根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68.我市共享单车由哪个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采取哪种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和规范共享单车停放?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科学设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加强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退出机制。
我市通过建设单车驿站和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共享单车智能定点定向停放和全过程监管。主要技术手段是采用地面触发式信息传感装置、运用(电子脚撑)识别定位定向还车方式,从还车源头控制还车停放行为,确保停车统一方向、车辆首尾整齐一致,依靠科技的力量和创新的管理手段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
69.在淮安投放运营共享单车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市设权力清单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8号)规定,“对共享单车投放的确认”事权的行使层级为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管理的通知》,全市新投放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单车需报经市城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必须接受全市共享单车智能监管平台的统一监管,使用全市统一的智能定点停放点(单车驿站)技术。对已经投放使用的共享(电)单车,必须接入全市共享单车智能监管平台,使用全市统一的智能定点停放点(单车驿站)技术,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对已合作的共享(电)单车企业,在合同期满后,需对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城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再采取续签或重新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准入企业。
70.目前我市共享单车实行智能定点停放(单车驿站),对于单车驿站的建设选址有什么要求?
根据区域共享单车投放停放需求和道路两侧停放场地现状,按照“疏密有致,合理布局”的原则,基本实现覆盖公交站台和住宅小区周边,核心商圈在100-150米范围设置一处,进行共享单车智能定点停放区域(单车驿站)选址。新增驿站点位确保不占用盲道、快慢车道、绿化带、公交车位、消防通道、黄色网格线,点位宽不少于1.8米、长度不少于8米,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单车驿站。
71.《条例》规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消防车通道由哪个部门设定?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是否妨碍消防车通行由哪个部门认定?对于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行为如何查处?
消防车通道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规划设计审批设定,也可以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设定。
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是否妨碍消防车通行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认定。
《条例》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72.《条例》规定,不得在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机动车辆。对于在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由哪个部门查处?如何查处?
《条例》规定,在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3.《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影像数据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其作用是什么?实现路径是什么?
要求将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影像数据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主要是用于协助有关部门对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发生车辆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事件时的调查处理;同时可以与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共享采集的信息,用于破案或行政执法取证;还可以用于对公共停车场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标准之一,应当将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安装到位作为停车场验收的重要内容,以及作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的现场勘察核实内容之一。
74.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所提供的停放服务是否包括车辆看管和财物保管责任?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的是停放场地服务,并不包括车辆看管和财物保管费用。停车人有车辆看管和财物保管需求的,应当通过与停车场经营者另行协商约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5.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条例》规定,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76.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能否向业主出租、出售、附赠?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哪个部门依照什么法规条款进行查处?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市、县(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7.建设单位不优先将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使用,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行为,如何处罚?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将空余车位、车库出租给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单位、个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8.部分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出现无车停放是否属于资源浪费?对这部分泊位应当如何处置?
把道路停车泊位空置当成资源浪费是一种概念上的误解。道路停车泊位本质上依然是道路,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而非停车使用,因此不存在停车资源浪费的说法。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
在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可以撤除长期无车辆停放相关路段道路停车泊位,恢复其道路通行功能。
79.在市区经常看到有城管队员对违停机动车辆贴“罚单”,城市管理部门有对机动车违停行为的执法权吗?
城管队员对违停机动车辆张贴的“罚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现场取证并移送案件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可以采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平台实施处罚。
80.停车场管理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市民群众如何根据问题类型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在各经营性停车场均设置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上有“12345”和“12315”两个投诉受理电话。
12345热线可以受理所有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并交办到相关部门办理并向反映人反馈。反映经营性停车场无照经营、不公示收费标准、未按公示标准收费、收费装置计量不准的,会被交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映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未备案和不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在公共停车场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擅自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以及反映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会被交到辖区城管部门查处;反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投诉会被交到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反映住宅物业区域停车场管理的有关事项会被交到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反映人防工程用作停车场的有关问题会被交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处理;反映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不合理的投诉建议会被交到发改部门回应;反映经营性停车场不提供合法票据的,会被交到税务部门查处。
12315热线主要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范围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