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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执法通告

更新时间:2024-03-31 11:04:59作者:未知

海安市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执法通告

  为坚决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进一步严格执法,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等负有防疫责任的单位未落实入口处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检查口罩佩戴情况、经常性做好环境消毒工作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治安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二、个人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拒不配合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登记报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应定期核酸检测的行业从业人员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及其他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室内体育健身场馆、瑜伽馆、舞蹈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KTV歌厅、舞厅、游戏游艺厅、酒吧、影剧院、公共浴室、美容院、足浴店、保健按摩店、棋牌室、麻将室、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未按规定暂停开放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关闭有关场所,并依法对负责人限制从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零售药店继续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分别由市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歇业整改。

  五、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户未按要求索取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产品溯源信息的,缺少以上任一证明的,一律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

  六、拒不服从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隔离(居家)期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人有隐瞒健康状况、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苏康码红码和黄码等人员接触情况,或者有逃避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村(社区)等受委托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因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的,集中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开,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拒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经营户承担疫苗接种主体责任,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业人员、企业依法采取停车整顿、停业整顿等措施。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以及使用伪造、他人健康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处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非必要不举办”原则,未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规模,拒绝遵守“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活动承办场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区镇街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拓展】

  

本文标签: 刑法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核酸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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