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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更新时间:2024-03-25 00:32:38作者:未知
如皋市2022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申报确认工作即将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们,赶紧来申报!
一、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补登记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1996年1月1日后退休(职)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待遇或一次性奖励金、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在如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2021、2022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正常退休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及时进行申请。
二、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县、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各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皋政发〔202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赋予或委托各镇(区、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发〔2021〕27号)文件规定:如皋市卫健委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事项赋权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和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布→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村(居)及时对已经享受对象进行审核,及时退出注销资格人员。
三、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 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 结婚证 •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一折通(农村奖扶、特扶对象)或建行、邮储银行账户(一次性奖励对象)
(特定对象材料)•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退休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时间:2021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补登记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
请符合条件对象于申报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四、各镇(街道)计生部门咨询电话:
如城街道:69959782
城南街道:68763389
城北街道:68778272
长江镇:80692592
搬经镇:88501153
丁堰镇:69891825
吴窑镇:87941242
东陈镇:87541030
白蒲镇:80558276
下原镇:68771316
九华镇:68167012
石庄镇:87565118
江安镇:87591257
磨头镇:88592780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