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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调整为55周岁

更新时间:2024-04-29 00:21:26作者:未知

南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调整为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是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女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考虑到政策的沿革及女工群体的实际状况,我市与省内部分地区此前酌情执行。今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要求规范统一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其中包括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该文件从9月1日起执行。

  建议:女职工如果在企业就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在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企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仍是50周岁。在国家和省未对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明确界定前,我们认为退休时在企业参保缴费的女工人不应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