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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规定(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

更新时间:2024-04-23 00:35:58作者:佚名

南通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规定(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储存、销售工作,切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路径,近日,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违法犯罪予以严惩。

  一.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1月2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送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核酸检测的;

  2.经营单位未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自行出仓的;

  3.生产经营单位在储存、销售、加工环节未查验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

  4.食品销售商销售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但未将销售信息录入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

  5.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开箱,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具体信息、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员核酸检测和设备、车辆、环境消毒工作。

  二.凡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故意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标签: 食品  南通市  疫情  冷链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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