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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22:10:04作者:未知
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区物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定期适时调整。
拆迁安置小区交付满两年,经街道考核后,与街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安置房小区纳入区级补贴。
拆迁安置小区(含定居点、部分安置房小区)暂定为1.3元/平方米·月。其中,综合管理、保安、保洁费用0.7元/平方米·月,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公共能耗等费用0.6元/平方米·月。拆迁安置小区(含定居点、部分安置房小区)居住物业管理费前两年业主自行承担,从第三年起区财政暂定补贴0.5元/平方米·月,业主自缴0.2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小区居住面积。经过二手房交易的业主不再享受政府补贴(直系亲属过户的除外),按照1.3元/平方米·月全额缴纳物业费。补贴面积每年调整一次。
绿化、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公共能耗等统一由国有物业公司负责,按照0.6元/平方米·月每年与区财政结算。
老旧住宅小区(2000年以前)纳入区级物业管理考核,区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项目(对照老小区改造项目按比例实施,上限为500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区级财政对拆迁安置小区(含定居点、部分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补贴与小区服务企业每季度的考评成绩(区抽查调整后的成绩)挂钩。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兑付,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的,按同比例兑付。
3.拆迁安置小区、老旧小区的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经认定物业管理费自缴部分全免。所免费用由街道(开发区)承担。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