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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解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文字

更新时间:2024-04-30 09:04:12作者:未知

该如何解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文字

  由八种笔划组成的中国汉字在世界众多的文字当中有着显著的民族特色,由于它的形体美观,备受瞩目;匀称协调的视觉感受被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向人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信息。不由得使我联想到外观设计专利中关于对文字审查规定的变化。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产品在外观设计中有醒目的文字设计,细致的观察产品上有“装饰性”的文字,这一类文字大都经过设计者的美化、变形、排列或与其它图案搭配组合,给人一种艺术性审美情趣,充分表现设计者的智力结晶,例如常运用在:包装袋、包装盒、标贴、服装面料等等之上。另外也有与产品在使用上离不开的文字,这类文字的字体会有微妙的变化,但大多还是使用正体楷书或仿宋体、黑体、新魏碑体等字形,这类文字在产品上不能缺少,如果没有它该产品无法使用,例如:钟表、仪表盘、警示说明等等,应该说这两种文字都在外观设计专利方面属于给予保护的文字,原因是其属于设计的一部分。第三种文字就是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大都要标明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网址、产品使用方法、原材料、规格、保存方法,保质期等等。通常设计者会根据生产厂家销售的要求使用当用的印刷字体,如:宋体和黑体字等,排列在产品一定的部位,供消费者在使用时阅读。这种说明或注明性文字,其文字本身不具有新颖性,但所设计位置、排列、整体的外沿轮廓是设计者精心安排的。

  如上述第三种的文字是否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给予法律保护?从专利法实施开始时被认为它不应属于受保护的文字,其文字本身没有新颖性。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从零起步的时候,借鉴的是日本意匠课的作法,即上述文字在外观设计申请图片或照片中一律遮盖掉,对此日本意匠审查专家曾这样说:“不构成图案的文字需被删除掉,而对剩余的外观设计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容器或标贴的意匠在未除去不构成图案的文字而要进行补正时,一般会在文字上涂上接近底色的颜色来消除不构成图案的文字。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日本专家也清楚的知道这样做不是对文字的遮盖,而是导致形成另外的图案。根据不同清除后所留下的外轮廓,实际上改变了外观设计的原貌,即原申请的形状、图案。
  
  我国外观设计的审查部门曾于1996年7月11日发出过部级“通知”:为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符合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商标、奖章、肖像等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
  
  1、可以保留的文字:装饰性文字予以保 护,不应删除;某些功能性文字也可以保留在图面上,如产品的名称、牌号、条形码、固有的防伪标记以及产品轮廓性以外的日期标记等。
  
  2、应涂覆的文字:非装饰性的文字、非功能性文字,如生产厂家、产品使用方法、治疗效果、产品的成份、重量以及宣传用语等内容应涂抹覆盖。
  
  涂抹覆盖时,文字的条、块的色彩一般采用黑色或白色,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彩色笔,应清晰地显示出原设计中的字距、行距的布局,不得将文字的排列在原设计布局中完全消失。
  
  在当时实际的审查操作方式所留下的痕迹都在“外观设计公报”中给予了记载。
  
  在回忆审查各个阶段时让人还能想到对外观设计中不保护的当用印刷体字的涂盖方式有:“块涂”、“行涂”、“字涂”、“线涂”的处理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三章中2.2.5“补正通知”中第(6)仍规定:“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的图形、文字……”仍被认为是属于应补正的缺陷。
  
  日本特许厅意匠课在修改“意匠”审查基准时对有关产品中所示文字等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以往的作法,即:产品中所示的文字或标识构成意匠的,或是产品中所示的文字或商标的,仅用于专门传递信息的一部分文字或商标不被认为是图案,不构成意匠,即使表示在图片、照片中也不需要删除。
  
  年初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门和复审委员会在联合召开的审查研讨会中,有部分审查员提出对不保护的文字的处理规定希望改进,其主要理由是:
  
  ①学习外国经验应当取之长处,而当前对不保护的文字的处理方式是落后的;
  
  ②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和公报上反映出草率删除和覆盖方式不一,使得专利申请文件极不严肃;
  
  ③删除和覆盖后的外观设计申请文样改变原设计的视觉效果,改变了该设计,即:批准的外观设计产品和实施后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不一致。
  
  ④从复审、无效、侵权的角度看外观设计公报上涂覆掉的文字后的图片、照片与该产品及证据上的同样的产品相比视觉上的差距被拉大了,使得“相近似”性判断增加相当的难度。
  
  对此,建议包装、标签、瓶贴所有的文字应予保留,对不保护的文字、商标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清楚了,不用删除覆盖,这样既方便申请人,也方便外观设计审查,更加有利于复审、无效、侵权各个程序中相近似性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8号向国内外公布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申请的初步审查规定4.2.6“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共有11种可能出现的缺陷,再也看不到“应 涂覆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文字”被认为是属于应该补正的缺陷的规定了。
  
  另外,目前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仍对其中的文字还按照旧规定在图片和照片中“线涂”,希望此文能有助于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文字的新要求有所了解。
  
  应当说取消的上述规定实在是正确决策、实事求是的减少了补正并提高了申请文件的质量,是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进步和提高。随着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的大幅增加,申请量居全球第一位,是第二位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外观设计受理量的5倍,通过审查的实践深深的感到《审查指南》的标准越来越显得更加的重要,一定要能站在外观设计的专业角度彰显它的指南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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