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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24-05-01 09:03:42作者:佚名

关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

  软件是人类智慧和知识的结晶,是计算机的灵魂,是计算机之所以能够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的科研、生产、生活的关键,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总趋势。但我国在法律方面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完善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十分紧迫。
  
  一、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数学的逻辑组织,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此种情形的发生将令创造者的开发热情大大降低,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2.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3.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二、完善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的完善软件著作权的建议有:
  

  1.对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作适当的修改。对软件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可以借鉴一下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
  
  2.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3.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传统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从未涉及到网络服务商(ISP、ICP)的责任限制,在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加入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明确其责任限制范围,可以使其避免经常性地卷入版权侵权纠纷中。同时,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把网络服务商分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担责与免责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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