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通过认定及注册驰名商标保障自身权益呢
2024-04-27
更新时间:2024-04-27 18:04:45作者:未知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修改颁布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来。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解读,阐述企业认定及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于驰名商标界定的差异。
该法第十三条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提纲挈领性的规定,该法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驰名的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对应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广泛的知名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不注重此类商标的保护,容易因为其他企业的恶意抢注行为,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有可能侵害到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通过对驰名的商标进行认证及注册,可以有效地预防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考虑因素成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在各种认定渠道中统一遵循的规定。法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要取得特殊保护,应当先取得保护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法院)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负责行政执法的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法院对有关的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亦有权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法律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究竟哪些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管理机关或者法院根据有关商标的具体情况,应有自由裁量权。商标所有人请求认定商标驰名,所涉商标不限于在我国商标局取得注册的商标,非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亦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管理机关和法院对于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应当以相同的标准认定其是否驰名,不受商标注册与否的影响。
我国司法机关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而司法机关对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与行政机关略有差异,所以在我国实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情况下,对于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从而影响到法律实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布并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保护规定》)第2条定义驰名商标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从该规定来看,驰名商标的定义包含四个方面内容:驰名的范围为“在中国”;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该商标享有较高声誉;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可见,《保护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不仅要有较广的名气,还须享有较高的声誉,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性规范要求驰名商标要具有较高声誉。而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对驰名商标界定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从该界定来看,驰名商标包含三个方面内容:驰名的范围为“在中国境内”;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该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可见,与上述行政性规范文件中的驰名商标定义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强调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较高声誉。 究其原因,一个商标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具有很强的价值判断性,而驰名商标的本质在于从事实上确信某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司法的角度,凭借举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具有较大的难度。商标的美誉度,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仅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应具有的必备内涵要素。
经过认定及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恶意抢注及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影响,同时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为容易,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并注册驰名商标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非仅限于国内。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经我国认定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其他成员国同样将受到相应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必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