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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护照加注材料

更新时间:2024-09-27 00:22:04作者:佚名

泰安护照加注材料

  泰安护照加注材料:

  ⒈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⒊在有效期内的护照原件;

  ⒋曾用名加注的须提交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原件;

  ⒌姓名加注的(包括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提交有关证明1份;

  ⒍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资料页、变更页,集体户首页可为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⒎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⒏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单独加注的,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

  ⒐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文标签: 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  户口簿  护照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