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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加强境外来济人员常态化管理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4-09-08 00:32:56作者:未知

济宁关于加强境外来济人员常态化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境外来济人员常态化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最新部署要求,切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扩散风险,保障广大市民和境外来济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健康安全,现就加强境外来济人员常态化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境外人员在国(境)外应做好居家防护,务必做到少出行、不串门、少聚集。如果确需返回国内,旅途中请全程佩戴口罩,全程做好防护。

  二、计划从境外来济人员,应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邀请单位至少于所乘航班抵达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申报航班号、入境口岸等信息。

  三、境外人员入境后,要及时主动向抵达口岸申报个人基本情况,自觉配合口岸落实检疫检查和14天集中隔离措施。

  四、境外来济人员隔离期满后,距离山东较远的省外口岸,一律乘飞机入鲁或乘飞机抵达山东周边机场,由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安排“点对点”接回济宁;省内口岸和周边省外口岸,由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安排“点对点”接回。严禁本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返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接回。

  五、境外来济人员抵济后,当天要向拟居住的社区(村)报告,并于24小时内完成核酸和血清检测;及时纳入当地疫情管理体系,积极配合入户随访、健康监测、体检复检;继续进行14天居家健康管理,无可疑症状的,期满后可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码。

  六、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济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出租房主等应按规定将境外来济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来济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境外来济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不主动申报、不按规定返济、刻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八、发现境外来济人员不申报信息或涉嫌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的,欢迎广大市民第一时间拨打本地设立的举报电话或12345举报。

本文标签: 境外  济人  口岸  疫情  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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