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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19 11:14:44作者:佚名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辖区内(自行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县级行政区除外)机动车停车场所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6.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需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三)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下列情况应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

  (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按有关政策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六、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一律不得收费。

  七、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划定的城市各类功能区,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八、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免费停车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实行阳光收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九、停车场经营者要根据机动车停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自主定价的,要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十、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合法发票。不提供发票的,机动车停车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本规定由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泉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泉价〔2017〕38号)即行废止。

本文标签: 机动车  停车场  政府  泉州市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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