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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 淄博个人抵押车转让

更新时间:2024-06-28 11:15:35作者:未知

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 淄博个人抵押车转让

  淄博汽车抵押登记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情况: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本文标签: 机动车  管理所  车辆  抵押权  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