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济南产假规定 山东济南产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8 22:15:46作者:佚名

济南产假规定 山东济南产假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文标签: 产假  女职工  个月  婚假  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