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期限
2024-03-28
更新时间:2024-03-29 00:21:40作者:未知
烟台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增强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部署,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方式向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转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实现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以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困难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拓宽政策受益范围,实施分层次、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更好地满足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提高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
将在市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认定标准,由最高不超过29660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5900元。符合条件的上述家庭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以家庭成员数量确定,1人户为30平方米,2人户为45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为60平方米。上述家庭分档计算的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待遇,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扩大市区租赁补贴保障实施范围
将市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相关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新市民申请租赁补贴,人均年收入最高不超过35900元,同时须符合省《指导意见》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规定的条件。新市民可享受的租赁补贴不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每户每月240元,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超过补贴期限仍符合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住房保障。新市民租赁补贴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四、完善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举措,规范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申请和按月审核发放,相关程序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新市民申请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集中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核实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就业、社保、住房公积金、收入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提供书面担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审核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和审核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金额、发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协助管理义务。新市民的租赁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每季度末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五、严格租赁补贴保障的动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和保障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保障家庭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终止租赁补贴保障待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应当按规定履行诚信申报和资格复核义务,其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否则取消其租赁补贴待遇。对享受租赁补贴的新市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就业、收入变动等方面情况,每季度如实更新所申报的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对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冒领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变动情况的,责令其追回租赁补贴,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租赁补贴工作责任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统筹推进、指导监督和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推进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提标扩面,并抓好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租赁补贴政策、年度工作目标、发放对象、申报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